失信被执行人 |
龚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6********5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22刑初21号 |
案号 |
(2021)皖0522执15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龚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畅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龚飞违法所得2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杨畅畅所退的违法所得5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