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普忠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22********1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181民初1849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陈飞、普忠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菠出资款人民币98000元。由被告陈飞、普忠奎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陈飞、普忠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