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9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211民初11445号 |
案号 |
(2018)鲁0211执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筑鑫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报酬人民币64508元;二、被告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筑鑫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8992.95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13501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山东筑鑫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3501元为基数,自起诉至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人民币2570元,由被告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时间 |
2018-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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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郝云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1756907075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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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市黄岛区临港产业加工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