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9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211民初166号 |
案号 |
(2017)鲁0211执3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借款本金291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12月20日之前利息为618951.67元;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本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律师费损失230949元;三、被告郝云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511645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地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抵偿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维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郝云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16 |
发布时间 |
2017-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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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郝云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1756907075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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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市黄岛区临港产业加工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