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民初2号 |
案号 |
(2019)辽06执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丹东市自然资源局支付土地出让金2884.4万元,并以2884.4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日1‰向原告丹东市自然资源局支付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丹东市自然资源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12元,由被告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时间 |
2019-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6执19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6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256012.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0076833397XA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山上街577-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