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秋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34********1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38民初1868号 |
案号 |
(2021)冀0638执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王艳秋、孟秋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5200元及利息(其中2013年11月20日的借款142600元,自2014年5月21日开始计算利息损失,2013年12月3日的借款142600元,自2014年6月4日开始计算利息损失;两笔借款利息损失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8.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