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新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0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727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新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焦秀芹借款本金27万元。二、被告刘新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焦秀芹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的借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息1.5分计算至2019年9月7日止。三、被告刘新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焦秀芹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的借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息1.5分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四、被告刘新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焦秀芹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的借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息1.5分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五、被告刘新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焦秀芹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的借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息1.5分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六、驳回原告焦秀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刘新玲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47.5元及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刘新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