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圣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1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4民初296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圣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叶希良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已支付利息55000元)。二、吴继亮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吴继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圣发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5.2元,减半收取1127.6元,由陈圣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