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宝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599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告吴宝财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9737.12元及利息、违约金415.09元,即于2020年6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偿还借款2000元至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还清为止(此后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以未偿还借款本金部分为基数从2020年4月22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吴宝财未按第一项约定期限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则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吴宝财剩余未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有权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03.80元,减半收取151.90元,由被告吴宝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