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23民初1974号 |
案号 |
(2019)辽0423执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边玉臣、张松清、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莉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0,000.00为基数,按照月利息1.5%从2015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对上述借款及利息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给付清偿义务。三、驳回原告王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9.40元,减半收取1,284.70元,由被告边玉臣、张松清、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1 |
发布时间 |
2019-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423执45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1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统江王统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237618200386 |
登记机关 |
清原满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清原镇新村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