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15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24民初1434号 |
案号 |
(2019)辽0124执恢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宋浩与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于2015年5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二、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返还原告宋浩预定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开发建设的法库县“东方尚城”项目位于法库县金牛街1号楼5号门市房购房款合计1 065 300元(7 500元/平方米×142.04平方米);三、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支付原告宋浩购房款1 065 300元逾期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返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期间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四、驳回原告宋浩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 346元,减半收取7 673元,由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时间 |
2019-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德志边玉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4071509955D |
登记机关 |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法库县法库镇金牛街法姬娜欧洲城3号(1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