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3********0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姑苏商初字第01282号 |
案号 |
(2015)姑苏执字第00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双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贷款本金405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9643.63元(暂计算至2014年9月28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双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93193元。三、被告苏州市东财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杨峰对被告江苏双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3-05 |
发布时间 |
2017-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