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83民初4520号 |
案号 |
(2019)辽0283执3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前给付原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8,000,000元(合同编号为2017012410008)的利息632,400元。二、被告杨洪举、李芬英、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洪举、李芬英、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62元,由四被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洪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83665817445F |
登记机关 |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大郑新城滨海大街1号(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区5号楼106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