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州万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临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1002执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州金峰科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抚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1455元; 二、被告抚州金峰科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30618.8元及逾期罚息(以200万元为基数的逾期罚息从2013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5日止,以551455元为基数的逾期罚息从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履行期满之日止,逾期罚息均按月利率12.75‰计算); 三、被告郑安军、徐根东、抚州三星工贸有限公司、抚州市祥瑞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弘鑫工贸有限公司、抚州万泰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富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抚州金峰科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郑安军、徐根东、抚州三星工贸有限公司、抚州市祥瑞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弘鑫工贸有限公司、抚州万泰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富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抚州金峰科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被告抚州金峰科贸有限公司、郑安军、徐根东、抚州三星工贸有限公司、抚州市祥瑞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弘鑫工贸有限公司、抚州万泰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富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9-27 |
发布时间 |
2016-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赣1002执655号 |
立案日期 |
2016-09-27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515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才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02561070199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