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州弘鑫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临民初字第01402号 |
案号 |
(2017)赣1002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抚州弘鑫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妙进剩余工程款3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陈妙进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0元,由被告抚州弘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时间 |
2017-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赣1002执538号 |
立案日期 |
2017-06-01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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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