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4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81民初7381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3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郜菊红与被告郭建军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郭建军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郜菊红购房款1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购房款返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5元,由被告郭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