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州盛名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602民初822号 |
案号 |
(2019)赣0602执1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99707元及利息(利息以997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西百利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抚州盛名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9元,由被告章建国、江西百利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抚州盛名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时间 |
2019-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赣0602执119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执行法院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0866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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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在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02662010363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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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79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