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安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4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02民初2097号 |
案号 |
(2019)赣0802执恢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封智高、吉安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601889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6元,由原告负担50元,三被告负担98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时间 |
2019-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正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00667468875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凯震金鹭花园BR-13栋1单元401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