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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6********2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1民初7230号
案号
(2021)苏0381执16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承宇、苗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超欠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37332.17元;二、被告新沂市窑湾镇庄林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欠款本金1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何超对被告邢文先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何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计2037元,由被告吴承宇、苗锋负担1807元,由原告何超负担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7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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