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祁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8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2474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9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连德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代偿款1057.081825万元。11二、被告南通连德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担保违约金(以1057.0818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三、被告南通连德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7.5万元。四、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对被告南通连德铸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物登记书抵押物概况附页)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中的800万元贷款对应本息、违约金以及律师费部分进行优先受偿。五、被告南通万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陆素珍、祁加兴、祁建华、吉雍梅、祁丽华、钱德旺对被告南通连德铸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万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陆素珍、祁加兴、祁建华、吉雍梅、祁丽华、钱德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连德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6876元,减半收取434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438元,由被告南通连德铸造有限公司、南通万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陆素珍、祁加兴、祁建华、吉雍梅、祁丽华、钱德12旺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876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