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25********0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25民初532号 |
案号 |
(2021)云2925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由被告张建兴、查换生共同归还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截止2020年8月20日的逾期利息31730.33元,本息合计231730.33元,并承担借款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的逾期利息及相应复利(限期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三、由被告张建兴、查换生支付给原告云南弥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限期同上)。案件受理费4708元,由被告张建兴、查换生负担,原告已退,被告未交,请执行局先予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弥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