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鲁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01********43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702民初795号 |
案号 |
(2021)鲁1702执恢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御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姝君交付的设备押金款190 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9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朱鲁浩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