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建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1********3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2民初2382号 |
案号 |
(2021)冀0132执4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建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0000元及到2020年6月20日欠息31282.78元,共计161282.78元;2020年6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永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3元,由被告柳建学、张永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