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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47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523民初4113号
案号
(2021)浙0523执1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吴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 0 9 7 5 7. 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 0 2 0年 3月 3 1日为 1 1 5 6 2. 6 7元,此后以本金 1 0 9 7 5 7. 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1 0. 3 3 1 2 5‰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以上罚息、复利均计算至款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 3 6 5元(已减半),由吴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1-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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