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38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322民初2333号 |
案号 |
(2021)粤1322执1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11601050】。被告贺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美红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60元,共1560元,由被告贺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