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4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3民初4780号 |
案号 |
(2021)浙0523执1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72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至2020 年 11月 29日止为 4001.68元,此后罚息以未履行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9.1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 2021年 1月起至 2021年 11 月止于每月月底前返还本金 5000 元,剩余本金 17000元及所有利息、罚息、复利于 2021 年 12月底前付清;二、若吴萍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有权就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 850元(已减半),由吴萍负担,该款原告已先行垫付,吴萍于 2021年 1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