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强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UH5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02民初6875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18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296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22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志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元及罚息(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8%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志晖、傅春保、新余市强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102执187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41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傅春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2MA363FUH5A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仙来中大道58号1幢1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