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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79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504民初3708号
案号
(2019)皖0504执2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鲁永琴、张文艳、吴俊杰经济损失66566.45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鲁永琴、张文艳、吴俊杰经济损失250000元;三、被告秦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鲁永琴、张文艳、吴俊杰经济损失77178.5元;四、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秦俊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鲁永琴、张文艳、吴俊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鲁永琴、张文艳、吴俊杰负担12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05.5元,被告秦俊、安徽省阜阳市恒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时间
2019-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皖0504执2311号
立案日期
2019-09-02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0154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翁惠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503677997965U
登记机关
新余市仙女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仙女湖河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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