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鹤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2********0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0702民初563号 |
案号 |
(2021)云0702执恢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申请人田鹤琴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丽江市古城区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侯继袁、贺劲梅、丽江康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