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永安煤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903民初100号 |
案号 |
(2021)辽0903执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山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市高新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400,000.00元,并自2018年3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律师费26,000.00元。二、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永安煤矿有限公司、吴涛对被告吴山清前项给付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阜新市高新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8.00元,由被告吴山清、吴涛、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永安煤矿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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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00752760192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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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卧凤沟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