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5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302民初282号 |
案号 |
(2019)赣0302执恢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萍乡市江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121848.7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25日,后期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刘水南、彭秋于、李爱梅、李寿钢、萍乡市君昊新材料贸易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时间 |
2019-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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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水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0716500756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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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