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1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302民初2583号 |
案号 |
(2019)赣0302执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佳、林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借款本金4,560,000元给原告萍乡市安源区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曾佳、林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的利息3,549,960元给原告萍乡市安源区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借款本金4,5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原告萍乡市安源区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曾书旺、李爱连、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书旺、李爱连、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佳、林青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69元,由被告曾佳、林青、曾书旺、李爱连、萍乡太红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23 |
发布时间 |
2019-10-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赣0302执63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3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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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书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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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工业园(下埠镇杞木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