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3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302民初3796号 |
案号 |
(2019)赣0302执9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826179.77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12日),自2018年9月1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577%计算;三、被告邓绍辉、文招萍、张凯露、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83元,由被告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邓绍辉、文招萍、张凯露、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赣0302执9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87876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绍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00723926157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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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河洲村白果树下2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