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连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4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31号 |
案号 |
(2018)冀1102执恢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连升、金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振明借款本金10万元并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振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连升、金丽丽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时间 |
2018-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