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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仲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81********04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4民初115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1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市航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陈安剩余货款101500元及利息(以101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柴仲鑫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7元,由被告马鞍山市航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柴仲鑫共同负担1123元,原告陈安负担84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28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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