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2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31号  | 
    
案号  | 
      (2017)冀1102执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连升、金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振明借款本金10万元并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振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连升、金丽丽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18  | 
    
发布时间  | 
      2017-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英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2598282638H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枣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富强路东侧京九铁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