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德镇鸿运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128民初567号 |
案号 |
(2017)赣1128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文华与被告景德镇鸿运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占钰琪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472 543.7元;二、驳回原告占钰琪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 588元,减半收取4 794元,被告高文华负担2 397元,被告景德镇鸿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 397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鉴于被告高文华已支付原告110 000元,故被告高文华与被告景德镇鸿运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连带赔偿原告362 543.7元(此款支付到鄱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上饶银行鄱阳北城支行,帐号20650311000000047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6-14 |
发布时间 |
2017-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赣1128执587号 |
立案日期 |
2017-06-14 |
执行法院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6733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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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余增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0078413396X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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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梨树园小区莲花一区K栋2单元6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