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81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11364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2412168.54元,同时偿还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412168.54元中未清偿的金额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代偿款利息和违约金;二、被告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律师费7万元整;三、被告刘海梅、黄宝朝、刘海山、徐方、江苏易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瑞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判令的代偿款2412168.54元和第二项判令的7万元律师费范围内,对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后向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追偿;10/10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4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416元,由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刘海梅、黄宝朝、刘海山、徐方、江苏易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瑞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海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2088199922E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沭阳县苏台花木产业示范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