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明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6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10842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5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唐山市明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21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经营租赁)v2.1》于2020年8月10日解除;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唐山市明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租金合计65809.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99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133.4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680.3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唐山市明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3861元;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唐山市明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返还1台车辆并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车辆占有使用费[(车架号:lmwfr1g51j1008951、发动机号h032897)的车辆应按2605元/月的标准自2020年8月11日起计算];五、驳回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9.3元、财产保全费1244.64元(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已缴纳),由唐山市明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由唐山市明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直接迳付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立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336046803F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西侧(汽车文化展示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