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德镇市万业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12民初1511号 |
案号 |
(2019)赣0112执1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景德镇市万业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赁费、进出场费共计185333.33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景德镇市万业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9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5元,由被告景德镇市万业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19-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112执1814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590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红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20756627627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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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景德镇市陶瓷工业园区唐英大道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