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03********2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5民初2318号 |
案号 |
(2021)晋0105执1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西德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岩、被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按月利率6%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1日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山西德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岩、李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