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7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3民初3069号 |
案号 |
(2021)苏0113执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天兴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山东昭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翟所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3780776116C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淄博市高新区高科技创业园E座5楼5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