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30********4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2002民初5060号 |
案号 |
(2019)川2002执1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晶、何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70.87万元、罚息(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利率年利率7.6%上浮50%,自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成都利锦源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39号的商业用房(房产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515244号,土地证号成国用(2002)字第429号面积1891.4平方米)的抵押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就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灵、王杰、张发明、覃玉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时间 |
2019-08-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