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盛通光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T83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6民初985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同意由江苏盛通光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支付给无锡八五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6万元了结本案。该款于2020年11月30日前、2020年12月31日前、2021年1月31日前各支付2万元。二、上述款项如江苏盛通光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无锡八五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可按6万元的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执行。江苏盛通光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并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三、江苏盛通光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完第一期货款2万元及诉讼费用后,无锡八五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向法院解除对江苏盛通光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四、李欣荣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合计1540元,由江苏盛通光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李欣荣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八五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江苏盛通光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李欣荣于2020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无锡八五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3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欣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1MA1MN7T83R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尹城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