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联尔富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484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2民初662号 |
案号 |
(2019)赣0102执3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鼎辉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75032.82元、罚息157578.76元、复利19747.32元,共计3352358.9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25日止,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南昌鼎辉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南昌市联尔富实业有限公司、闵春海、雷方权、毛美兰、刘艳梅对被告南昌鼎辉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市联尔富实业有限公司、闵春海、雷方权、毛美兰、刘艳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鼎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60元,由被告南昌鼎辉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联尔富实业有限公司、闵春海、雷方权、毛美兰、刘艳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时间 |
2019-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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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雷方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2550855484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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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联富花园A07栋三单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