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宜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2********2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983民初3024号 |
案号 |
(2017)赣0983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宜丰安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金龙货款20000元整。被告吴宜亮对上述债务偿还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宜丰安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陈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宜丰安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3-10 |
发布时间 |
2017-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