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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金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3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5民初4615号
案号
(2021)皖1225执33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守德、孙金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峰、王涛房屋租赁费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775%,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峰、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峰、王涛负担98元,被告杨守德、孙金莉负担14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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