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425********6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5824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1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立磊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为248元;之后的利息,以62000元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刘立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姜博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