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松原华仁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7********2M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04民初1257号 |
案号 |
(2019)辽0604执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贾会平于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52688.73元(以48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8.4%计算)、罚息(以48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 12.6%计算)、复利(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贾会平于2019年9月30日给付原告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万元;三、被告郑华、贾会云、华正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华仁医6疗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丹东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启光康明眼镜有限公司、四平华正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松原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洮南华正眼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桦甸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吉林市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辽源华正医院有限公司、农安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磐石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华正医疗集团齐齐哈尔骨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双辽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四平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通辽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延吉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榆树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长春同仁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松原华仁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华正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华正眼科医院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6 262元,减半收取23 131元,由被告贾会平负担,被告郑华、贾会云、华正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华仁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丹东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启光康明眼镜有限公司、四平华正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松原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洮南华正眼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桦甸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吉林市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辽源华正医院有限公司、农安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磐石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华正医疗集团齐齐哈尔骨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舒兰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双辽7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四平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通辽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延吉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榆树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长春同仁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松原华仁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华正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华正眼科医院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时间 |
2019-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604执545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8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702MA0Y5M2M83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民康街3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