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鸿丰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吉0122民初255号 |
案号 |
(2019)吉0122执1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林省鸿丰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卢淑兰购买化肥款金额549,406.5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吕清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卢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3.40元、保全费3,431.70元由被告吉林省鸿丰肥业有限公司、吕清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吉0122执113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执行法院 |
农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6246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清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226756376080 |
登记机关 |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农安县合隆镇孙菜园子村(长春市汇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






